問﹕ 聖 經 不 是 要 我 們 用 愛 心 待 人 嗎﹖ 這 樣﹐ 基 督 徒 可 否 當 兵﹖ 若 當 兵 而 在 戰 場 上 殺 人 是 否 犯 十 誡﹖
答﹕ 聖 經 雖 然 叫 我 們 要 用 愛 心 待 人﹐ 但 按 聖 經 的 記 載 看 來﹐ 基 督 徒 仍 是 可 以 當 兵 的。 因 為﹕
(一) 聖 經 中 所 記 載 的 第 一 次 戰 爭﹐ 是 在 創 世 記 第 14 章﹐ 當 時 有 四 個 王 與 五 個 王 兩 大 聯 盟 而 爭 戰﹐ 其 後 因 為 所 多 瑪 蛾 摩 拉 這 一 邊 的 五 王 聯 盟 打 敗 了﹐ 以 致 亞 伯 拉 罕 的 侄 兒 羅 得 也 被 俘 擄 去 了﹐ 于 是 "信 心 之 父" 的 亞 伯 拉 罕 也 被 逼 介 入 這 場 戰 爭﹐ 他 帶 著 家 裡 精 練 的 壯 丁 381 人 追 擊 四 王 的 聯 軍﹐ 將 羅 得 救 回﹐ 這 些 "壯 丁" 雖 然 不 是 國 家 的 "兵"﹐ 但 在 當 時 部 族 時 代 來 說﹐ 這 些 壯 丁 實 際 上 就 等 于 現 今 的 "士 兵" 了。
(二) 以 色 列 人 出 埃 及 時﹐ 神 親 自 吩 咐 摩 西 要 數 點 以 色 列 人 的 男 丁﹐ 凡 二 十 歲 以 外 能 打 仗 的 人 都 被 編 成 軍 隊﹐ 這 件 事 詳 細 地 記 載 在 民 數 記 第 一、 二 章﹐ 以 色 列 人 是 神 的 選 民﹐ 如 果 神 把 以 色 列 人 編 成 軍 隊 准 備 打 仗﹐ 則 基 督 徒 當 兵 應 該 是 可 以 的。
(三) 新 約 使 徒 的 書 信 中﹐ 常 教 訓 信 徒 對 國 家 應 盡 當 盡 之 義 務﹐ 如﹕
羅 馬 書 13 章 1 節 說﹕ "在 上 有 權 柄 的﹐ 人 人 都 當 順 服 他﹔ 因 為 沒 有 權 柄 不 是 出 于 神 的﹐ 凡 掌 權 的 都 是 神 所 命 的。" 下 文 7 節 又 說﹕ "…… 當 得 糧 的﹐ 給 他 納 糧﹐ 當 得 稅 的﹐ 給 他 上 稅﹔ ……" 當 兵 既 是 國 民 對 國 家 當 盡 的 義 務﹐ 基 督 徒 當 兵 當 然 是 可 以 的。
其 次﹐ 如 果 基 督 徒 當 了 兵﹐ 在 戰 場 上 殺 了 人﹐ 是 否 犯 十 誠 呢﹖ 這 問 題 其 實 不 單 是 基 督 徒 的 問 題﹐ 乃 是 一 切 當 兵 的 人 的 問 題。 我 們 應 當 留 心 當 初 神 藉 摩 西 頒 布 十 誠 時﹐ 曾 否 應 用 在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互 相 擊 殺 方 面﹐ 或 是 只 用 于 民 間 的 社 會 道 德 方 面﹐ 便 可 以 知 道 "十 誠" 究 竟 是 神 賜 給 以 色 列 人 百 姓 彼 此 之 間 的 道 德 律﹐ 或 是 給 他 們 作 為 國 家 對 待 鄰 國 的 典 章。 我 們 就 可 以 知 道 士 兵 射 殺 敵 人 算 不 算 犯 十 誡 了。
就 在 摩 西 頒 布 十 誡 之 前 不 久﹐ 便 曾 引 領 以 色 列 人 和 亞 瑪 力 人 爭 戰 (出 17﹕ 8 ∼ 16)﹐ 在 頒 布 十 誡 之 後﹐ 以 色 列 人 到 了 迦 南 之 邊 界 迦 低 斯 時﹐ 曾 因 聽 聞 探 子 報 的 惡 信 大 大 怨 言 而 受 神 的 重 罰。 那 一 次 受 罰 的 主 要 原 因﹐ 不 是 攻 擊 敵 人﹐ 乃 是 不 敢 向 前 攻 擊 敵 人 (民 13﹕ 31﹐ 14﹕ 1 ∼ 12)。 此 後﹐ 在 他 們 飄 流 曠 野 的 38 年 之 中 也 打 了 不 少 次 仗﹐ 殺 死 過 不 少 敵 人。 但 摩 西 從 來 沒 有 一 次 認 為 那 些 擊 殺 敵 人 的 士 兵 是 犯 了 十 誡 之 罪。 倘 若 十 誡 中 的 "不 可 殺 人" 是 通 用 在 戰 場 上 之 士 兵 的﹐ 怎 麼 宣 布 十 誡 的 摩 西 絲 毫 不 覺 得 他 自 己 違 犯 了 自 己 所 曾 宣 布 過 的 十 誡﹖ 而 且 以 後 還 一 再 重 復 地 宣 布 十 誡 以 提 醒 以 色 列 人 不 可 觸 犯﹖
當 時 以 色 列 人 不 肯 進 攻 迦 南 的 仇 敵 時﹐ 雖 然 大 發 怨 言﹐ 一 同 攻 擊 摩 西﹐ 為 何 卻 沒 有 一 人 以 十 誡 中 曾 經 說 "不 可 殺 人"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殺 敵﹖ 但 另 一 方 面﹐ 摩 西 對 于 民 間 故 意 殺 人 的 卻 要 把 他 治 以 死 罪﹐ 如 民 數 記 35 章 16 節 說﹕ "倘 若 人 用 鐵 器 打 人﹐ 以 致 打 死﹐ 他 就 是 故 殺 人 的﹐ 故 殺 人 的 必 被 治 死。"
由 此 可 見 十 誡 中 的 "不 可 殺 人" 是 指 私 人 間 的 凶 殺﹐ 不 是 指 士 兵 在 戰 場 上 對 敵 人 的 擊 殺。
至 于 當 了 兵 的 基 督 徙﹐ 也 並 非 不 可 以 用 愛 心 對 待 人 的﹐ 比 喻 善 待 俘 虜﹐ 用 愛 心 感 化 他 們﹐ 對 自 己 的 同 袍﹐ 或 虧 負 自 己 的 人﹐ 予 以 愛 心 寬 容﹐ 不 以 惡 報 惡 等 等。 在 關 乎 個 人 的 利 益 的 許 多 事 情 上﹐ 基 督 徒 士 兵 可 以 普 通 完 全 一 樣 地 用 基 督 的 愛 心 對 待 一 切 人 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