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﹕ 甲、 出 埃 及 記 13 章 40 節 說﹕ "以 色 列 人 住 在 埃 及﹐ 共 有 四 百 三 十 年"﹔ 但 創 世 記 15 章 13 節﹐ 神 對 亞 怕 拉 罕 所 說 的 卻 是﹕ "…… 那 地 的 人 要 苦 待 他 們 四 百 年。" 其 中 相 差 三 十 年 的 年 日﹐ 應 怎 樣 解 釋﹖ 乙、 四 百 年 或 四 百 三 十 年 應 從 何 時 算 起﹖
答﹕ 這 兩 個 問 題﹐ 是 有 些 關 聯 的。 在 此 提 出 兩 種 解 釋 以 供 參 考﹕
第 一 種 解 釋﹕ 以 色 列 人 住 在 埃 及 的 年 日﹐ 應 從 雅 各 家 到 埃 及 時 算 起。 因 為 聖 經 說﹕ "以 色 列 人 住 在 埃 及 共 有 四 百 三 十 年。 正 滿 了 四 百 三 十 年 的 那 一 天﹐ 耶 和 華 的 軍 隊 都 從 埃 及 地 出 來 了。" (出 12﹕ 40 ∼ 41) 注 意 "住 在 埃 及 共 有 四 百 三 十 年"﹐ 證 明 不 住 在 埃 及 的 年 日﹐ 不 應 算 在 內。 例 如 亞 伯 拉 罕 在 迦 南 寄 居 的 年 日﹐ 就 不 應 算 在 其 中。 況 且 以 色 列 全 家 初 到 埃 及 時﹐ 僅 有 七 十 余 人﹐ 但 到 了 他 們 出 埃 及 時﹐ 僅 打 仗 的 壯 丁 便 有 六 十 余 萬﹐ 實 際 人 口 應 在 二 百 余 萬 上 下。 這 樣﹐ 若 這 四 百 年﹐ 或 四 百 三 十 年﹐ 是 從 亞 伯 拉 罕 住 迦 南 時 算 起﹐ 則 以 色 人 住 在 埃 及 的 實 際 年 日 只 不 過 二 百 一 十 余 年。 在 這 麼 短 的 時 期 中﹐ 人 口 似 乎 不 可 能 增 加 得 這 麼 快。
至 于 "四 百 年" 和 "四 百 三 十 年" 的 不 同 記 載﹐ 只 不 過 是 兩 種 不 同 的 講 法 而 已 -- 整 數 的 講 法 和 准 確 的 講 法 -- 四 百 三 十 年 則 只 是 指 實 際 的 年 日﹔ 四 百 年 則 只 是 一 種 大 約 講 一 個 整 數 的 講 法。 在 遙 遠 的 歷 史 中﹐ 以 每 一 百 年 為 一 個 整 數 的 講 法 是 普 通 的 習 慣﹐ 並 不 算 為 錯 誤。
第 二 種 解 釋﹕ 以 色 列 人 住 在 埃 及 的 年 日 應 包 括 亞 伯 拉 罕 住 迦 南 的 年 日。 因 加 拉 太 書 3 章 17 節 記 載 使 徒 保 羅 辯 解 律 法 之 約 與 應 許 之 約 的 關 系 時﹐ 是 以 應 許 之 約 為 根 據﹐ 指 出 律 法 之 約 是 在 應 許 之 約 以 後 四 百 三 十 年。 所 謂 應 許 之 約﹐ 顯 然 是 指 神 與 亞 伯 拉 罕 所 立 的 約 (創 17 章)﹐ 而 律 法 之 約 則 指 摩 西 在 西 乃 山 下 為 以 色 列 人 與 神 立 約 的 事。 這 說 明 了﹐ 從 亞 伯 拉 罕 與 神 立 約﹐ 到 以 色 列 人 出 埃 及 後 在 西 乃 曠 野 與 神 立 約 這 期 間﹐ 只 能 有 四 百 三 十 年 的 歷 史﹔ 換 言 之﹐ 這 四 百 三 十 年﹐ 必 須 包 括 亞 伯 拉 罕 寄 居 迦 南 的 日 子 在 內。
又 按 出 6﹕ 16 ∼ 20 節 可 知 摩 西 的 父 親 是 暗 蘭﹐ 暗 蘭 的 父 親 是 哥 轄﹐ 哥 轄 的 父 親 是 利 未。 換 言 之﹐ 摩 西 是 利 未 的 曾 孫。 從 雅 各 下 埃 及 至 摩 西 領 以 色 列 人 出 埃 及﹐ 只 經 過 四 代。 這 四 代 是 不 可 能 有 四 百 多 年 那 麼 長 久 的。
但 為 什 麼 以 色 列 人 並 沒 有 在 埃 及 住 滿 四 百 三 十 年﹐ 而 聖 經 卻 算 他 們 是 四 百 三 十 年﹖ 因 聖 經 在 此 所 注 重 的 是 以 色 列 人 "寄 居" 的 日 子﹐ 按 創 15﹕ 13 ∼ 14﹔ 出 2﹕ 22﹔ 徒 7﹕ 6 卻 提 及 "寄 居"﹐ 亞 伯 拉 罕 在 迦 南 的 年 日﹐ 實 際 上 也 是 "寄 居"﹐ 並 未 承 受 迦 南 地。
至 于 "四 百 年" 和 "四 百 三 十 年" 的 差 別﹐ 可 能 只 是 計 算 上 的 不 同﹕
(1) 四 百 三 十 年 的 計 算 是﹕
甲、 從 亞 伯 拉 罕 進 迦 南 到 以 撒 出 生 共 25 年 (創 12﹕ 4﹐ 21﹕ 5)。
乙、 從 以 撒 出 生 至 雅 各 出 生 共 60 年 (創 25﹕ 26)。
丙、 從 雅 各 出 生 至 雅 各 下 埃 及 共 130 年 (創 47﹕ 9)。
所 以﹐ 從 亞 伯 拉 罕 蒙 召﹐ 至 雅 各 家 下 埃 及 的 年 數 應 為 25 加 60 再 加 130﹐ 即 215 年。 而 以 色 列 人 在 埃 及 的 實 際 年 數 是 四 百 三 十 減 二 百 十 五 等 于 二 百 十 五 年。
(2) 四 百 年 的 計 算 是﹕ 不 從 亞 拉 伯 罕 蒙 召 算 起﹐ 而 從 亞 伯 拉 罕 生 以 撒 後﹐ 以 撒 斷 奶 時 算 起。 因 創 世 紀 15 章 神 對 亞 伯 拉 罕 所 說 的 是 關 乎 他 的 後 裔 的 事﹐ 這 樣﹐ 當 然 可 以 不 把 亞 伯 拉 罕 自 己 算 在 內﹐ 而 從 以 撒 算 起 了。 這 樣 在 430 年 中﹐ 減 去 亞 伯 拉 罕 到 迦 南 至 以 撒 斷 奶 的 年 數 (約 30 年) 即 為 四 百 年。